各院(部)、机关有关部、处及直属单位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、卫生部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的精神,根据北京市卫生局要求, 对医学部凡涉及使用临床标本的实验活动均需进行备案工作(以下简称备案工作)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院(部)、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,落实涉及到的院系部门和具体的实验室负责人,保证备案工作的完整、顺利、有序地进行;
二、凡是从事临床标本研究的实验活动未作备案的,如发生意外,将追究其主管单位及个人责任;
三、需备案的临床标本研究的实验活动由各实验室填报,经院(部)、直属单位审核后报至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(行政2号楼132室)。
备案工作截至日期:2008年8月1日
联 系 人:徐 继 革
联系电话:82801348
※相关附件《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表》
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
2008年7月31日